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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以治国,谱以齐家:清代人“家谱犹国史”释放出的历史信息(二)
2020-02-05 18:04:50 来源:
编辑:georgeyo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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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以治国,谱以齐家:清代人“家谱犹国史”释放出的历史信息(二)


既然是自愿修谱,就必然有其热心人,也实在有这种人,即贤孝不计功利者,如同乾隆五十六年(1791)衍圣公孔宪培在直隶南宫《孔子世家谱·序》所写的:修家谱,善继善述,“此孝子慈孙所为”④。也如同嘉庆间候选训导杨汝翔为江西临江府清江徐氏族谱作序所说的:“谱系之修乃仁人孝子所用心。”⑤仁孝者热衷于修谱,谱序中屡见不鲜。雍正中,福建莆田人黄忆趋,因步履维艰未能到祠堂参加正月初五的宗祠大祭,乃命其子化龙修辑族谱,并自撰“要规十条、谱例十条”,令化龙遵循。化龙为举人,遵父命,在祠堂祭告祖先,表示全力诚心从事:“若有操笔不严,肆意缺略,先世有大功德于子孙者,其品行文章,传记、诰命、墓所、匹配有一不稽者,神其谴之,稽之莫据,神其谅之。”终于在乾隆六年(1741)修成族谱⑥。许多宗族有黄化龙父子这样的热心人,所以族谱一修再修。像江西新昌漆氏在清代,自康熙起,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前后五次修谱,曰《城南漆氏族谱》。湖南长沙涧湖塘王氏于康熙四十年(1701)、乾隆二十八年(1763)、咸丰三年(1853)、光绪二十四年(1898)四度撰谱,约四十五年进行一次。陕西郃阳马氏的《郃阳马氏宗谱》,创修于康熙九年(1670),乾隆七年(1742)、乾隆四十六年(1781)、道光十七年(1839)、同治十一年(1872)、光绪三十一年(1905)数度续修,计凡六次,在235年中平均39年增修一次。甘肃兰州颜氏以“家政之大,序谱为重”,在乾隆、嘉庆、道光及光绪年间四次重修⑦。山西平定州张氏于康熙二十年(1680)修谱,刻于碑阴,是为碑谱,次后乾隆十一年(1746)、嘉庆元年(1796)、咸丰七年(1857)先后修谱,印为纸质本,计达四次。河南商丘宋氏,宋荦在任布政使时重修家谱,成《商邱宋氏家乘》八卷,将近三十年后,他在江苏巡抚任上再行增订至十四卷⑧。直隶南宫孔氏于雍正十年(1732)、乾隆二十三年(1758)及五十六年(1791)、嘉庆二十四年(1819)、道光三十年(1850)、光绪六年(1880)六度修谱,平均40年修一次。

    修谱的族规,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家族的制度。所以宗族虽然没有如同政府修史那样的常设机构、人员、经费和修史规范,但是有修谱的习惯和相应的族规,以此与官府修史制度相匹配,相媲美。不过仍应看到,宗族修谱能否持续进行关键在于要有热心人,要视族人的状况来定。周芬讲到修谱责在子孙,又说:“子孙之为农、为工、为商贾者,既苦于不知,而一二为士者又知而不为,其责果谁任乎?”责任在士人,士人中固然有孝子贤孙,然也有不肖之人。在修谱中,有私心者,计较个人房分利害者,就不能修谱,即使兴修也做不好。乾隆间江西南丰江氏合族续修族谱,有的房编纂,有的未能进行,原因是“举事之人有计利之心而无收族之谊”,结果只纂成分支谱而不是整个宗族谱⑨。个人的意志在族谱编写与否方面反映得特别明显。国家修史有制度,宗族修谱有习惯和规约,毕竟有所不同,族人的随意性在起重大作用,究竟与制度不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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