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一敬宗收族莫善于谱故修谱之意欲使族人知吾身之所自出因知族人之所共

  而休戚相关自不容己顾世远无稽汤阴聊城以上支派繁多未获尽登

  谱牒即祖功宗德断自忠武王始。而忠武王以下,时代久远历经朝代更替

  迁徙频繁,其存斯谱者渐次汇集同编共登宗谱以成统宗当以是为始

  基。

  谱中次第皆以忠武王为发端,而后世各以类叙焉亦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

  之意也。

  一世系重在宗支昭穆父子相承中用挂线血脉贯通其有出嗣承嗣、继

  赘迁徙及养子等当于本身名下一一注明以便查考世表重在生娶卒葬

  生平履历今皆参用欧苏式样五世一班六世提纲上标明某公几子分支列

  页旁上书某支下书世次展卷尽然。

  世表中书有诰敕几道于受封者名下先注明本身官爵次书以子某孙某、

  曾孙某贵赠某爵以彰显扬之美本名下先书某官职次书诰敕几道至寿

  翁寿母曾蒙恩赉朝廷养老之深仁,亦须载明。

  庙讳圣讳以及有关忌讳者命名时宜留心谨避若已犯者修谱时当悉令改

  正。

  命名无论祖讳宜避即侄犯伯叔者除已故勿论外现在者悉令改正。

  前谱中生娶卒葬间有无考者悉仍其旧今次续修细加查核有失考者仍缺

  之疑以传疑俟考正增补之亦行古之道也。

  夫妇人之大伦合必以正,谨其始也尤宜选择清白之家切勿模糊通好

  致有玷家声。妻妾必正名分妾书副室侧室,谨匹嫡也。闺女书配书继,

  配醮妇书室书继室,重门楣昭名节也出妇削其姓书曾配某氏姓用某

  以代之者所以别于空白也空白者失考之谓非出妇也妇出与庙绝也

  有子女者仍于子女名下注明母某氏出子不可以无母也。世表中载明外嫁履

  历不但明所出所适内则九族尊卑外则亲党分次即代隔年远亦得参

  考异日联姻不紊伦序。

  一女必书适某人姓名并书其出身或非同郡即书适某郡俾后人知若为吾

  家婿若之子孙为吾家甥耳。

  一女有守贞不字或已字未适婿遭不禄矢志终身贞节满例者父表后注明几

  女守贞守节并生卒葬等俱可一一载明标其贞操否则不在此例。

  古称三达尊齿居一焉其优游寿考亦享用五福之休徵也。凡十岁以下者

  但于父表后书几子某早殇不准继世,未成人故也。自十岁以上至十六岁者

  书早世不载年月其有超拔异行者不在此例其余概书年若干,至六十以

  上者书寿若干。已登科甲曾蒙皇恩者于年寿上加一享字以别之八十以

  上书寿登,九十以上书寿跻满百岁者书寿喻若干。

  一祖宗垅墓子孙所世守也宜将乡图字号登记于本名下,各书葬所、或祖

  墓或新阡庶可查考以杜远年遗失若夭亡,血光不许上祖坟葬者罪其

  不孝。

  一吾家以理学经济竖名当世者即岁久,犹在人耳目有一二扶植名义,振拔

  乡曲,而稍稍湮没者志铭不存也夫祖宗懿行胡可泯灭,悉宜立传题赞续刊于

  后。

  一妇人苦节守贞抚孤成立者巾帼完人也予以褒奖以励冰操以昭潜德。

  有以兄弟之子承嗣者当于兄弟名下注明几子某嗣伯叔某人某人名下

  注明以某兄弟几子某名承嗣于嗣子表前亦先书承嗣二字以别之或有一

  子双祧者于本生父表名下注明子某兼嗣伯叔某人某人名下注明以某兄

  弟子某名兼嗣其子世表仍载本支,于所兼名下但书兼祧表详前后庶不有误。

  族中有无子立嗣理宜昭穆相当,由期功以及细麻若系另行爱继,宜捐资入

  祠以充公用否则不准承祧。

  族中有无子立嗣理宜昭穆相当,由期功以及细麻若本支无人则于族中择

  继嗣后概不准异姓承祧以杜乱宗之渐其已列兹谱者不得为族分之长

  同治壬申续修宗谱公议。

  一族中有出继外姓,未即归宗者于其名下注明出继某地某姓以为后日归宗

  之本以杜年远联姻之渐出赘亦然。

  一族中有迁徙异地者世久恐湮当注明某时徙于某地使日后不迷所自续修

  谱时亦得执所自而查考焉。

  子姓贫苦出家者但注明从释道某处不载年月。

  族大则繁繁则或多弗类细青可原也若显然作奸犯科及甘为人仆者祖宗

  之罪人贻羞通族宜削其谱系其子孙能盖前愆者仍与容留庶几不孥之意

  云。

  一吾族自忠武王以来,支派繁多,所在都有最著者武林拱木苍然武昌食采封

  国庙祀攸崇荆湖茶陵(九江(黄梅丰功伟绩族最蕃庶宜邑荆溪俱为缵

  忠侯后其各省支派若北直太行左右中州江西陕蜀闽广滇

  黔并本省郡县各支派或避难隐居或仕宦流寓俱属一本非比别家攀援附

  会以遥遥华胄为观美也但代远地广,不能周知俟广询博访汇为全谱

  二九

  通成大观乃称盛事有志未逮以俟来者。

  谱后刻余庆录数十页随时采辑登记以备异日续修张本。

  谱成编定号数公议应给者给再卷首用图记填明某号给第几世孙某人勿

  得泛给仍不时稽查以杜遗失,及不慎收藏之弊。

  以上诸款皆谱中要事今次续修时在仑猝未能尽得如例俟后次更正之可也

  治壬申纂修人告白

   

   

  岳氏禁约立异姓说

  继绝世为圣主之仁政故我世祖章皇帝御宇之三年命大臣笺释清律而于立

  嫡一条下注明改姓乱宗者治罪不改姓承嗣而养为义子者不禁伏读之下,

  诚见法与情兼至,可传之万世而无弊矣。我相台岳氏向未有异姓立嗣即有亦

  属仅见故东之公创写谱稿概行删除厥后支派渐繁异姓立嗣往往而有

  子又生子孙又生孙若删之则绝四五代,或绝二三代实不忍焉故子衣公

  续修斯谱谨遵义子之例于世表下书明养子,以别之未尝概革鸣呼二公

  之心亦良苦矣东之公之不载是严之以法子衣公之不革是怜之以情法不

  严,则启异姓乱宗之渐情不怜则贻鬼犹求食之伤东之公伸情中之法子衣

  公行法外之情皆足以遵圣天子律例者也易地则皆然其心一而已矣后之

  乏嗣者宜由亲及疏择于本姓中立继,既不逆东之公之意亦不至以无可奈何

  之记载烦后之子衣公者则得矣既往不咎永禁将来凡我族人须遵是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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