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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8-08-08 11:32:00 来源:
编辑:曾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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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 乔凤杰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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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吴秘书长,乔明雷理事长,乔彬会长,各位嘉宾,各位宗亲:

上午好!

受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理事会委托,我对《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章程》(2013版)(以下简称《会章》)的修改情况做一说明,请大家予以审议。 

 一、修改《会章》的基本考虑

《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制定并发布于2013年11月27日,为2014年2月4日召开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成立暨第一届一次全国宗亲代表大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厘清宗亲对总会性质的认识,帮助宗亲了解总会的办会宗旨,加深宗亲对总会的认识,促使宗亲参与宗亲活动等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鉴于《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已经使用五年,且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已由民政部中华文化促进会批准成立,根据新时期宗亲工作的政策导向,面对宗亲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满足宗亲工作发展以及加强宗亲总会组织和思想建设的需要等,拟对《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进行修改。 修改《会章》有利于与时俱进,吸收科学合理的先进理念,有利于加强族人团结,有利于凝聚宗亲力量,有利于总会稳步、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更改名称。

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本会名称定为‘中华乔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 宗亲会)” 修改为“本会名称定为‘中华文化促进会中华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会章》 中的凡是有名称的,均改为“中华文化促进会中华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二)增加了对执行董事长和监事长的职责表述。

1、第二十六条,增加了执行总理事长的职责:“1、协助总理事长工作;2、负责落实总理事长的指示指令;3、负责筹备理事会议;4、落实总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2、第二十七条,增加了监事长的职责:“1、监督总理事会政策、计划的执行情况;2、监督总理事会的会费收支情况;3、监督总理事会成员的组织纪律情况;4、监督各分会会长、秘书长落实总理事会工作情况”.

(三)修改了副理事长和理事的职责。

1、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表述为:“副理事长主要由各分会的理事长担任,由各省、市宗亲会推荐,经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并且新增一些内容,表述为“团结当地宗亲,依法依规积极开展活动。各分会理事长要全权为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总理事长负责,在思想上、组织上与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保持高度一致”。

2、第三十二条 对理事职责的表述为:“理事由热心于宗亲工作且作出积极贡献的宗亲以及社会名流、贤达等知名乔氏人士担任,积极参加理事会工作”。 

(四)修改会议周期。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有“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理事会由“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修改为“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增加理事会扩大会议表述,“理事会扩大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五)完善了一些内容的表述。

1、在第二条性质中,增加了“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属于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二级社会组织”。

2、在十九条会员条件中,增加了“并实行会员实名登记制度”。

3、在第二十一条会员义务中,增加“缴纳会费”内容。

4、在第二十三条总理事会中,增加“执行总理事长,监事长”和“下设办公室”表述。

5、在第二十三条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中,增加“实行财务审议制度”。

6、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会章》每五年修改一次”的表述。

三、结语

本《会章》(修正案草案)广泛征集全国乔氏宗亲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使其更加完善,每五年修改一次。本《会章》(修正案草案)将于今年8月提交第一届五次宗亲代表大会表决。

热忱欢迎广大宗亲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zhqs_xxbs2017@163.com邮箱。


附: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修正案草案)

                         

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秘书处


附: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宗亲会为全国乔氏宗亲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本会名称定为“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 

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是由全国乔氏宗亲自愿组成的以研修全国乔氏宗亲文化,振兴全国乔氏宗脉为目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属于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二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联通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尊祖重孝,爱国爱乡,倡导和,兴我乔氏。继承和发扬乔氏传统,致力于加强宗亲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互信互助、扶危济困、共谋发展,为建设国家做贡献。

第四条 目标 

1、编撰全国乔氏大宗谱,让全国乔氏后裔都能够知晓祖源脉承; 

2、搭建交流平台,让全国乔氏后裔都能够联络通畅; 

3、营造宗亲内部扶贫帮困的氛围,帮助宗亲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困境。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广泛联系全国乔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理清世系,各归所属。以客观的态度,对全国乔氏的祖源、发展、分支、迁徙进行考证研究分析论证,广泛搜集历代宗贤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和文物,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等,积极向宗亲内进行学术交流;编撰时,应用集体考证后准确有据的数据,明确辈份,促进尊祖敬宗,敦宗睦族。 

第六条  促进全国乔氏振兴,支持和鼓励全国乔氏宗亲积极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促进招商引资,为祖国的经济繁荣和家族的振兴尽心尽责。 

第七条  我们都源自于同一祖先,支持和鼓励全国乔氏后裔为推动中华乔氏统一献策献力。 

第八条  兴教育人、赢商强国、为全国乔氏的繁荣和发展而奋斗; 鼓励各地宗亲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开展兴教育贤工作。广泛联系全国乔氏商界精英,增强资源整合,发挥群体智慧,积极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为全国乔氏的繁荣和发展尽心尽力。

第九条  接受国内外乔氏的寻根者、研究者委托,承办其交办的乔氏渊源、迁移史的查访、考证工作。

第十条  尽量为乔氏宗亲的事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及引线搭桥服务。


第三章  守 则


第十一条  参与各地乔氏宗亲举办邀请的活动,以促进宗亲情谊。

第十二条  必须坚持尊祖敬宗,尊重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扎实认真工作,知者续之,不知者,留与后代探究补之。

第十三条  必须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和偏袒。 

第十四条  对全国乔氏祖源世系的考证,任何个人不可随意结论,必须经集体论证认可属实,由协会公布,广泛征询宗贤意见后,再作结论公告。 

第十五条  研究必须实事求是,依靠宗亲全面收集材料,审慎辨别真伪。不可感情用事,误需为实。 

第十六条  应心态纯正平和的联络原编谱人员,尊重他们对祖宗的爱戴和心情,依靠群体智慧汇成研谱编谱的力量。 

第十七条  研究的资料未经集体结论公布前不得擅自扩散。 

第十八条  经集体研究的数据(包括附件)需统一存盘,不可遗失。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会员条件 

凡满18周岁,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协会研谱编谱、保护全国乔氏文物、兴教育贤工作的全国乔氏宗亲可申请成为会员,并实行会员实名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 

1、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自由开展族谱学术研究和发表相关研究文章的权利; 

3、有向本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4、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5、在讨论总会决策和决定时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6、有按协会要求,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取证的权利; 

7、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数据,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服务。 

8、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9、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1、尊祖敬宗,敦宗睦族,联络宗亲; 

2、团结互助,无私奉献,不计名利,积极工作; 

3、为家庭、宗亲、国家及全人类福祉而努力奉献; 

4、遵纪守法,忠实勤勉,崇尚文明,礼貌待人; 

5、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努力多出研谱成果; 

6、及时汇报研谱编谱和联谊工作; 

7、服从理事会决议和完成本会交托之任务; 

8、维护本会声誉; 

9、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0、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职能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总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选举产生总理事会成员; 

3、确认总会的重要议案; 

4、决议总会会务工作; 

5、决定总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常务总理事会,由总理事长,执行总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总理事长,秘书长,共十五人组成,常务总理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总理事长办公会为宗亲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对常务总理事会负责,是常务总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

中华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理事委员会由总理事长,执行总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总理事长,秘书长,副总理事长,理事(各分会理事长)组成,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文史研究部、外事联络部、经济开发部、财务部和各省市宗支分会,分会由各省、市宗支相应成立,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总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组织会员活动;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增补或更换本理事会委员;  

6、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审批重大经费开支;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理事长的职责: 

1、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审批开支经费;

 第二十六条 执行总理事长的职责:

1、协助总理事长工作;

2、负责落实总理事长的指示指令;

3、负责筹备理事会议;

4、落实总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的职责

1、监督总理事会政策、计划的执行情况;

2、监督总理事会的会费收支情况;

3、监督总理事会成员的组织纪律情况;

4、监督各分会会长、秘书长落实总理事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1、负责本会工作班子的日常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会内设各部门的工作;

3、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议决议(决定);

4、组织筹备本会的各种会议;

5、审批分会领导班子,指导、督促、检查分会的工作;

6、组织海内外宗亲的联谊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理事委员会的决定;

3、与其他各类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第三十条 总理事会分工:

常务副总理事长:总理事长不在或出差期间代理总理事长并行使总理事长职权以及监督财务人员和经费审批;秘书长:起草文稿和规章制度,会计:管理本会财务帐目;出纳:管理本会财务现金。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主要由各分会的理事长担任,由各省、市宗亲会推荐,经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团结当地宗亲,依法依规积极开展活动。各分会理事长要全权为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总理事长负责,在思想上、组织上与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二条 理事由热心于宗亲工作且作出积极贡献的宗亲以及社会名流、贤达等知名乔氏人士担任,积极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扩大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安排新年度工作,公布账目。

第三十四条 顾问、名誉会长 终身名誉会长 

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聘请一批热心宗亲事业的,德高望重的乔氏宗亲任本会的顾问、名誉会长、终身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后交理事会通过后聘之,以利加强和指导本会工作。


第六章  财 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财务部,有部长和副部长负责,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遵照国家财经法规,负责协商会财务核算。

2、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3、收纳会费及赞助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实行财务审议制度。必须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节俭使用资金,提升资金透明度。

1、会计负责本会全年度资金预算的起草和编撰,测算出年度本会资金收支的预决算,根据资金流动情况,安排全年度资金计划,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2、按国家通行的财会制度管理本会财务。用理事长的身份证设立账户,建立账簿。由会计(持存折)和出纳(保管密码)共同管理,用监事的手机号设立每笔交易的短信提醒功能进行监督。建立两个账本(收入和支出)进行登记。财务人员应依据资金结存情况,逐笔登记,据实签发。账目月清季结,保证账实相符。 

3、会计应根据理事会的通知,在每年年终会上汇报本年度财务资金收支情况及下年度资金预算,并接受监事长、理事会成员的咨询和答辩,确保资金执行和预算计划的进行,为本会朝向健康有序的发展夯实基础。

4、资金审批流程:A.低于2000元的经费审批,由理事长直接签字同意;B.超过2000元的经费审批,必须由经办人→财务部→秘书处(由办秘书长上报常务理事会)→召开常务理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总理事长 (签字同意)。 

第三十七条 经费的来源

1、资金筹集以宗亲捐款为主,宗亲捐款以100元起方可入会。争取外援为辅。

2、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立统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3、会务活动费的结余。

4、将视情积极创造条件搞创收。

第三十八条  经费支出

经费的支出必须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1、本会重大活动开支。

2、本会日常办公用品开支。

3、会员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资助开支。

4、本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5、本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开支。

6、与本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会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一旦变动,应及时通知宗亲会办公室以便联系。

第四十条 如果发现个人资料有失误之处,须立即联系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以便于修改存档。

第四十一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热忱欢迎每位会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须退会,须提前报告本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凡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中需要救助的会员,请您联系本会。协会竭诚为宗亲们服务。

第四十三条 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每位会员请自觉遵守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长期征集全国乔氏宗亲建议,使其修改完善,每五年修改一次。

第四十五条 解释权属中华文化促进会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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