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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满氏家族理事会章程
2015-12-30 21:08:06 来源:
编辑:xueme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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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满氏家族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为:中华满氏家族理事会 第二条 会址: 山东省滕州市满氏集中居住地。 第三条 目 的 满氏家族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其他姓氏团结友爱,为建设国家而努力,为民族振兴而奋斗。满氏家族理事会的愿望和目标就是维护满氏家族的合法权利,带领满氏子孙实现祖国繁荣,家族昌盛,过上和谐美满的幸福生活。 第四条 性 质 本会是满氏宗亲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团体性的家族组织,一切行为均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继承发扬先人功德,爱国爱家,遵纪守法,团结奋斗,教育后代,奉献国家,忠于民族,特制定《中华满氏家族理事会章程》规范族员行为,以便更好的兴家旺族,荣宗耀祖,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第五条 宗 旨 遵循祖训,敦宗睦族,弘扬我族书香满家、科学满家的自强精神,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爱祖国、正族风;弘祖德、育族人;扬善行、精奇正;和群族、兴本业;传承和弘扬满氏家族文化精髓:守望相助、和睦中华;为建设文明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理事会的任务 (一) 倡导、督促族员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 团结和组织族人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家族活动,建立宗亲联络网; (三) 促进族员在文化、道德、社会及事业上的发展; (四) 尊祖敬宗,弘扬祖德,开展文明的庆祠祭奠活动,接待外来寻根谒祖宗亲; (五) 敦亲睦邻,团结内外宗亲,沟通信息,建立宗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增进氏族团结之风尚; (六) 逐步制订和完善本会各种必要的制度,规范族员的社会活动行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满氏家族所有成员,不受年龄、性别、婚否的限制,包括满家收养、领养的异姓,只要认可本会章程,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都是满氏家族理事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学习、了解理事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遵纪守法,守族训家训,为国家、为家族在生活、学习、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做爱国公民; (三) 敬人之敬,律己之律,乐善好施,团结和睦; (四) 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 积极参加家族活动,并主动交纳有关活动费用。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 有向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议事表决权、被选举权; (四) 有批评权,有揭发、检举族中违法乱纪的权利; (五) 有请求权、申诉权; (六) 每一个会员不论辈份高低、财富多少,都必须平等地参加族中的活动; (七) 家族成员在遇到其本人无法解决的特大困难时,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救助,鼓励有救助能力的族亲来帮助,让特大困难家族成员得到家族的关心照顾。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组织制度 (一) 理事会成员应服从理事会领导,遇到重大事情应征求长辈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领导组织由成员协商选举产生; (三) 理事会听取成员的意见,及时解决族员产生的问题; (四)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 理事会每五年换届一次,由前届理事会组织实施; (六)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理事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第五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家族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家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家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及会员构成 (一)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兼任),副秘书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常务理事七名,理事若干名组成,全权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理事会成员由满氏家族族人推荐民主协商产生。五年一届,到期召开家族代表大会进行调整增补,推举产生新的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提出辞退。理事会成员须存档入谱。 (三) 凡满氏家族成员只要认可本章程,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选拔标准 (一)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 拥护本会的章程; ⒉ 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⒊ 热心家族公益事业,在家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能积极地参加大家族的各项社会性的活动; ⒋ 能为家族事业献计献策,并能身体力行办实事,做到公正、公平,处事大公无私; ⒌ 对家族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 (二) 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⒈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⒉ 在家族中有较大影响; ⒊ 热心家族事业,熟悉家族事务,处理家族事务有一定的经验; ⒋ 具有洞察、判断,决策、组织指挥能力; 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可适当延长); 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⒎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每年召开一次家族大会,向家族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工作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照章开展理事会工作; (二) 制订理事会的工作思路、目标、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领导全族宗亲工作; (三) 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孝顺父母、尊敬老人、培养后代; (四) 教育会员继承满氏家族的光荣传统,弘扬炎黄子孙正气,决不能做出有损家族尊严及危害社会任何行为举动; (五) 教育会员团结奋斗,互相帮助,扶正压邪,扬善惩恶; (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族员申张正义; (七) 对于会员子女考上国家一流大学(清华、北大等),供给确有困难的会员,由本人向理事会申请,发动全族捐资相助; (八) 对于会员发生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的族员,发动全族捐资相助; (九) 为满氏家族联谊、修谱、建祠、表彰模范族员、理事会办公和解决全族重大问题,发动全族乐捐所需资金; (十) 联络远、近宗族,交流经济信息,促成经济协作,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文明的满氏家族; (十一)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决策重大问题; (十二) 逐步完善家族章程,处理家族重大事务,修定族训家训,制定规章制度。 (十三)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募捐的管理及合理开支,每年一次把当年收支情况向全族张榜公布。 第七章 组织成员职责 第十六条 顾 问 (一) 顾问为理事会把关,制定方向,定目标、把握政策,提出决策建议; (二) 提供决策意见,提供决策依据,当好参谋; (三) 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防止管理上的差错。 第十七条 会 长 会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好各种会议,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事务,分管财务工作。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财务制度,奖学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副会长 分管内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内务事务。 分管外务事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外务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长 (一) 起草文件,会议记录,建立档案; (二) 准备资料,筹备会议; (三) 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副秘书长 (一) 协助秘书长召集理事会的会议,拟制或受权发布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二) 协助理事会收集和了解族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 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当好理事会与族员之间沟通的使者和桥梁纽带; (四) 协助秘书长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 计 协助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工作并负责理事会帐务管理,建立财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出 纳 协助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工作并负责理事会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 协助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各片区要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 事 协助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所属区域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修谱 (一) 制定修谱方案,包括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式样、数量、核价等; (二) 做好采访工作,力求不漏户,限期完成采访任务。 (三) 采访中重点把失续、断续、流外族人纳入谱; (四) 对孝悌贤淑典型(其中贞烈者)要采访入谱;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凡从事党政军界科级及营职以上干部、获研究生以上学位、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国家级发明专利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荣获地市级以上荣誉者,均应载入名人录。 第二十八条 联络 (一) 制定联络计划,负责开展联络工作,划分联络区域和范围; (二)以修谱中族人为依托,广泛发现失续、断续、流外族人,注重掌握族人信息,力求有信息必到,有族人必访; (三) 建立联络登记制度,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及时反馈理事会工作情况; (四) 统计远、近孝悌贤淑典型,名人名事,高学历人士及机关部队在职干部,互通信息、掌握情况; (五) 主动向政府反映群众合法正当的需求,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动员宗族成员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多做贡献。 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办好家族事务。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不要塞责渎职,推诿扯皮;要团结和谐,无私奉献,不要排斥他人,拉帮结派;要自警自省,百折不挠,不要畏惧困难,贪图安逸;要群策群力,择善而从,不要固执已见,主观武断;要诚实守信,精益求精,不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理事会所有成员均无报酬,义务为家族理事会服务。 第八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 条 经费来源 (一)乐捐,特别是经济比较宽裕的户提倡乐捐,乐捐款额不提出具休要求,量力而行,款到由财务出收据作凭证; (二)依据自愿原则,每年一次收取会务费; (三) 凡社会团体、宗亲、族人工企大户募捐和赠与的款项(但必须按募捐和赠与人的意愿在理事会的统一规划下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用途 (一) 理事会办公费; (二) 本家族年会(清明祭祖大会); (三) 本族宗亲范围内考上名牌大学(清华、北大等)的后裔和遭受不可抗衡的自然灾害等,由本人向理事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提出讨论,发动全族募捐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财务职责 理事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接受家族代表大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公开。 第九章 议事规程 第三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始得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日常事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等讨论决定。 凡议族事要先拟定议题,定范围、定程序、定时间、定地点、征得理事会同意后,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重大事项应征求顾问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议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长或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与会人员要逐人签名,以示负责,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传达。 第三十五条 议事按程序进行,要积极发言,各抒已见。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可采取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决议。不可按辈份高低、年龄大小、资历或职务来决策族事。各项议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在决议族事时,要实事求是,考虑族人的承受能力,要符合时代法纪和族情族规,要注重实效,简便可行。不议有损他人或不利社会公德及违法之事。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视家族实际每五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特殊情况例外)。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我族人办理族事的行动纲领和行为规范,必须人人遵守,严格执行,人人有提出修改补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族员通报嘉奖,分期载入本家族光荣篇。对不孝族员,违法乱纪,影响极坏的,通报全族,并载入本家族耻辱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 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政府法规相违之处,将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家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华满氏家族理事会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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