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姓氏网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赖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赖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2015-11-27 20:16:27 来源:
编辑:幽女
点赞:  点击:21  评论:
(2010年4月30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赖氏宗亲联谊总会。其英文译名 The World Lai Famil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世界赖氏宗亲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宗亲联谊团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不涉及政治,不分地域,不论信仰。本会拥有自己的会徽、会旗与会歌。本会的会徽即族徽,是本会的主要标志。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祖德,敦亲睦族,共联族谊,团结互助,谋求发展,共同进步。   第四条 维护发展我姓良好声誉,不断扩大我姓影响,增进与他姓的团结。   第五条 本会为世界性组织,各国、各地区可申请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组织。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涂街淮口花苑13栋1003室。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变更。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姓氏文化学术交流和研讨,继承与弘扬赖氏宗族优秀文化。   (二)定期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亲情族情,促进团结进步。   (三)促进各地宗亲的经济贸易投资互助合作。   (四)设立服务于宗族重点事业的“发展基金”。   (五)及时向各宗亲机构、宗亲提供信息服务。   (六)褒奖对宗亲事业有显著贡献者、特别优秀人才。   (七)其他有利于宗旨实现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的各地赖氏宗亲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出席2008年11月10日在中国泉州召开的“世界赖氏宗亲恳亲座谈会”并已签名作为“发起人”的各地宗亲团体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各团体会员应推派会员代表若干名,出席总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以行使会员权利。每一名会员代表拥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取得或优先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研究成果。   (四)有权对本会或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所在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四)关心与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保持联络,相互关心,团结互助。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积极向本会网站、刊物投稿。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监事,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罢免理事、监事。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如财产处分、本会解散等)。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决策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五十九名成员组成,其中设会长—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九名,常务理事二十一名(含会长),理事三十八名。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宗亲机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协商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聘请对赖氏宗亲联谊活动热心的专家、学者为本会的高级顾问(二十五名)、顾问(三十名)、名誉会长若干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含委托及通过网络实时传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三)热心宗亲联谊活动,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正常退任的原会长、理事长可聘任为总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或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实行会长、理事长负责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九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常务监事三人,监事五人。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候选人由各宗亲机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协商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监事会为本会最高监察机构,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监事一人代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常务监事。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五)接受和调查会员书面举报,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监察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当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被罢免或撤免者。   (三)受停职处分者。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创会基金。   (二)会费;团体会员(分机构)一次性缴纳会费一千美元,会员代表—次性缴纳会费一百美元。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收支,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活动费用。   (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   (三)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四)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五)表彰活动费。   (六)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有关部门年度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解散时,资金财产须进行清算审计,并由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分事宜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评论
全部评论

0.141012s